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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的機會和學校的幾位朋友聊到白玫瑰運動的話題

當中包涵幾位法律系的友人

面對這樣的運動與社會現實,說實在鈴音感覺到的是某種悲傷吧!

在臺灣這種大陸法制下,法官的按法行事是一種法律訓練的結果,也可以說是這種體制的問題(為了讓法的判定成立要有明確的行為認定等),所以才出現「未違反意願」這種判決

因此當下與友人覺得這是立法的問題,認為這個運動是將司法體系當作運動的目標物,卻無視了政治環境中自身所選出的立法委員,這種感覺在某些程度上就像是安慰自身,認為自己選出的立法委員沒有問題,把問題不歸於擁有選票的自己,而拋向法官與司法系統。

直到回家查了一些案例後才發現,當中所提出的案例還有其他層面,如引用錯誤的法條與違反經驗法則等。

所以白玫瑰運動提出了3大運動目標

一、建議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
   (1)由七歲以下擴大十四歲以下。
   (2)身心障礙者。
二、關於孩童受性侵害之後,在偵查庭到每一審的準備庭、審理庭及言辭辯論庭,建議皆應有兒童心理專家全程陪同受害者出庭。
三、針對不適任法官的評鑑與退場,不受憲法終身職保障。

除了1我不太了解外,雖然看了法條,覺得這兩者都有包含其中,可能是鈴音對法條字句的特別用法還不夠清楚。(報導上是寫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面對2與3我採贊同的態度

就像家暴事件中,孩子們會覺得是自己的問題造成父母生氣,所以不會把家暴視為不合理的對待。因此有這些專家出面說明,會讓整體法官的思維比較多向的思維。

對於3而言,我覺得成效有現,整個司法體制的問題,有時是一種法律邏輯的承傳,所以在某些爭議的點上如何判定其過失,可能很難估量。

 

只是現在政府單位沒有動作,或許是令人最痛心的問題,也可能因為這個活動明文不允許政黨的關係,而讓政黨的資源消失後,看見了某種沒有利益則不惹事的心態

希望1120的活動能再次舉辦成功。

付加的一點感想

在看報導的過程中,有些參與組織提出加長刑期與限制居住地等,不過在官網的目標中卻沒說出,可能是有所爭議

因為說實在把判刑延長了、把犯罪者的居住地限制了,似乎不能處理這些問題。

這些法律上加重刑責的行動,只是展現了人們想把這些之於我們之外的這些犯罪者,驅趕在我們的生活圈之外,給予一種自我認同的安全感。

在我看來這些性侵害的行動發生,不在於會被判多少刑責上的問題,而是在於我們社會中對於孩童的觀點

當性侵害的人認為自身有掌握孩同童行動的能力時,我認為這個問題就會發生,因為他們相信自己有能力控制這些孩童,讓事件不會被曝光。

因為我們的社會塑造了孩子是沒有權力,是被控制的一群。

這讓我想起前幾年的一份問卷結果,說明了在臺灣許多的父母認為孩童是財產(代表沒有自我意識),因此對孩子的觀點省視的人並不多。

會有這樣的原因,我想可以從白枚瑰這個運動標題作為出發

運動中要求孩子身穿的白衣

這代表孩子的白,是純白的、沒有污點的生命,也是我們社會對孩子的認定。

這種白是沒有心機的、純真的,相對是脆弱與容易控制的所以對性侵害的行動者認為他們掌控行動的成功率足以給予自己一種安全感時,這樣性侵害的行動便會發生。

 

不過最大的問題,在現在看來是整個政府單位,與黨派並沒有行動,如果司法改革的問題需要討論時間,我覺得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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